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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部考试考务工作基本要求

发布日期:2023-11-0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试及考务工作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树立优良学风,维护公正与公平,保障参加考试的广大考生以及从事考试管理工作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规范。

第二条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考试环境,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外语部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学期期末阶段集中考试、开学前后的重考和国家四、六级外语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大规模集中考试的组织领导与监督工作。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院主管教学院长,副组长为教务处处长、学工办主任,成员为教务处、外语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考务工作人员。

院主管教学院长为学院总主考,副主考为教务处处长、学工办主任和外语部主任。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的职责。

1.根据教学工作计划和主考要求,负责组织和安排全院各种考试及考务工作,提出考试规定与纪律要求。

2.协调系部和相关部门,制定考试计划,提前统一安排好考试日程、考场和监考,制作考表,于考试前通知各系、部、教研室和相关部门。考试日程排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3.通过学院各种媒介,公布考试安排、考试和监考纪律要求,加强对师生考试规则的宣传教育。

4.组织系部负责人、教务员和教务处考务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北京市教委和学院关于考试及考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5.监管从试卷印制到试卷归档的各项考试及考务工作流程,检查和监督考试及考务工作质量。

第五条 学工办的职责。

1.根据学院考试安排,负责组织协调各个教学单位,采取召开班会、考前动员会、对考试规章制度的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

2.协调系、部和教务处,加强对学生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

各系部、教研室及任课教师的职责。

1.根据学院和教务处要求,负责组织和安排外语部、部考试及考务工作,将考试安排与要求及时、准确地通知教研室,教研室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2.部分专业课程的考试可由各系、部根据教务处的规定自行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汇总制定全院考试日程表。

3.通过全系教师大会、教研室活动、教师培训和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等,加强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考风考纪、考试规则的宣传教育。

4.通过召开班会、考前动员会,任课教师课堂教育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

5.检查、监督外语部、部的考试及考务工作质量,包括试卷印制到试卷归档的各项考试及考务工作流程。

第三章 过程

考试形式与内容、试卷的编制与印刷、成绩评定与管理等,分别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本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课程考核实施细则》、《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试题考卷及考核资料管理办法》(附件1)等规定执行。

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1.考试报名、核审与注册。各单位和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对于国家四、六级外语考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大规模集中考试,教务处和各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条件,认真做好考生报名工作。

2.考场设置。教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教室管理组,应根据学院教学条件,特别是教室条件设置考场,保证考场符合设备、采光、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要求,座位隔行隔列的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教室一律不得使用。当考生数量与考场(教室)条件发生矛盾时,要事先压缩报名人数,或借用附近可利用的考场,不能降低对考场条件的要求。

3.考务人员的培训。考试(周)前2周,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考务人员,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监考与考务工作培训规程》(附件2) 进行考前培训。考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更换。

4.监考人员的遴选与培训。各单位要选择有一定教学或管理经验的教师作为监考人员。大型考试(周)前1周,由教务处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其它考试由系部进行培训。监考人员须全部出席(特殊情况缺席者要进行补课),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监考。

5.试卷的领取和存放。根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试题考卷及考核资料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刷要求,试卷的印刷和保管必须由教务处和系部指定专人负责;考务和监考人员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和存放试卷,并履行签字手续,确保试卷安全。国家集中考试试卷到达学院后按照国家规定存放和领取。

考试过程与监考。

1.考试材料的分发与回收。根据本院考试规模、考场分布情况,教务处负责设置考务办公室并合理设置试卷分发与回收地点,要做到有利于试题保密、有利于监考人员取送卷,便于领取、分发和回收,做到科学、规范、有条不紊。

2.考生验证。为保证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杜绝考试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考生进入考场前以及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根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考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和国家规定对考生的证件进行核查。凡证件不全和证件有误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不允许参加考试。

3.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监考职责》(附件3),熟练掌握试卷分发、答题纸划线要求、缺考处理、考场收卷及装袋、违纪处理的各项规范要求。

4.考试结束后,监考应立即检查试卷品种、数量、各种专用袋数及录音磁带是否收齐全,并填写考场记录(主考汇总表),按规定要求立即送达试卷回收地点。

5.考试过程中出现任何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情况,监考人员应及时报告考务人员或教务处。

第十条 巡视。

1.教务处和各系部要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担任巡视员。巡视员应认真履行对监考和考务工作的监督、监管职责,认真填写巡视情况表,及时交报给总主考。

2.各考场和监考人员应与巡视员配合,支持其工作,共同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十 总结。考试结束后,主考负责汇总考试情况,按规定及时组织收交、封存试卷和相关材料,填写考试信息,处理好考试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其他情况,做好考试工作总结。

第四章 考试违纪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 违纪违规情况及情节严重程度认定的依据为:

1. 考场记录、巡视记录、监考人员和巡视员的证明材料,以及考生的说明材料;

2. 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的举报;

3. 学院及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的雷同卷情况;

4. 其它违规情况。

第十 违纪违规情况处理的依据与程序为:

1.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2. 对违纪违规的学生,依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对教师和监考、考务工作人员,依据《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考试中遇有各类突发、偶发事件,应按照《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学与考试紧急情况应急工作预案(试行)》进行处置。

第十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关于严格课程管理与考核的规定》、《完善考试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教务处。